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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突然“冒”出个亲儿子 要不要给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3-11-03 14:35:04 点击:50

来源: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澎湃新闻   2023-08-17

日前,镇康县人民法院勐捧中心法庭庭前成功调解了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十四岁少年蒲某成功向其父杨某追索到了自己应有的抚养费,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服务宗旨。

原告蒲某诉称,自己的母亲与父亲在十几年前外出务工时相恋,在两人分手后母亲才发现自己已怀有身孕,后母亲决定将自己生下,期间曾一直试图联系蒲某父亲,但因种种阻隔始终无法与蒲某父亲杨某取得联系。现如今,随着蒲某年龄日趋增长,其母亲一人已无力独自负担其在衣、食、住、行、学、医等方面的开支。故蒲某只能以诉讼的方式找寻生父,希望父亲能够与母亲共同承担自己在18周岁以前的抚养费用。

被告杨某在接到法院干警的传票后,惊呼:“我竟有个十四岁的儿子?”杨某当即表示,自己在与原告母亲分手以后并未收到原告母亲的任何消息,更没有分手后女方为自己产下一子这种可能,况且现在自己已经结婚,对于这个突然间“冒”出来的14岁大儿子,自己真是无法接受。为打消被告疑虑,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做亲子鉴定的建议。经鉴定结果证实原、被告确属亲子关系。

开庭当日,原告蒲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蒲某母亲)和被告杨某如期来到了勐捧法庭。在庭审开始前,承办法官组织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一同坐下商议纠纷解决方案,在充分听取双方的真实想法和处理意见的前提下,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的方式进行庭前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法理上分辨是非,从情理上分析利弊。最终促成双方在抚养费给付金额及给付方式上达成了一致,被告当庭一次性支付了原告自出生时到开庭当月的抚养费58000元,双方还协议约定而后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案件办理结束后

原告:

“爸爸,等我放寒假了我再来看你。”

“回去后要听话,好好读书,认真学习。”

被告:

至此,该起抚养费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法官寄语

抚养义务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一方是否具有经济能力、是否和子女共同生活、是否和第三方结婚等,均不影响该法定义务的承担。在婚恋观更为开放的今天,非婚生子女其实并不少见,本案中相恋的男女尽管已经分手,但生育了孩子已是不争的事实,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生父或生母仍然应当承担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故婚前应谨慎选择生育,生育后应最大限度呵护子女的健康成长。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突然“冒”出个亲儿子 要不要给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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