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案例 | 两女儿均非亲生?遭遇涉欺诈性抚养,该如何维权?
来源:巨鹿法院 澎湃新闻 2024-01-02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原系同学,恋爱后结婚,婚后生育二女张某甲、张某乙。后原告张某通过亲子鉴定发现张某甲、张某乙不是其亲生女儿,被告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诚原则,与他人生育子女,系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过错方。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非亲生女张某甲、张某乙由被告赵某抚养;被告赵某向原告张某支付原告抚养两非亲生女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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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办理】
经过调解,原被告自愿离婚,双方自愿协议达成如下意见:被告赵某所生育的两个女儿由其抚养,原告张某不支付抚养费;被告赵某补偿原告张某抚养二非亲生女的精神抚慰金及抚养费共计20万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被告赵某名下的商品房归原告张某所有,被告赵某随时根据原告张某要求的合理时间配合过户;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被告赵某名下的轿车一辆归原告张某所有,被告赵某随时根据原告张某要求的合理时间配合过户。
【法官说法】
本案虽然最终调解结案,但其中涉及的“欺诈性抚养”引起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值得深入思考: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赔偿责任范围有哪些?
“欺诈性抚养”系导致本案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首要因素,所谓欺诈性抚养,指的是女方故意隐瞒其子女非与男方所生之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关于家庭道德规范的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关于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欺诈性抚养属于侵权行为,系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故本案被告作为过错方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针对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抚养费损失,二是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张某与张某甲、张某乙之间的亲子关系被否定,也就意味着张某对张某甲和张某乙并不存在抚养义务,其因被告赵某的隐瞒陷入错误认识,对两女儿履行了抚养义务,因此原告张某请求被告赵某赔偿抚养费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原告应当对抚养费给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被告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先后与他人生育两名子女,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丈夫和父亲的权益。原告在误将张某甲、张某乙作为自己的亲生女儿抚养的数年间,倾注了无数心血与情感,在得知养育多年的两女儿均与自己不存在亲子关系后,原告为此遭受了难以想象的痛苦与伤害。受社会舆论的影响,原告的名誉、人格尊严均受到了无法弥补的侵害,故被告作为过错方,应当对原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法官提醒】
结婚生子,享受天伦之乐,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都是人生中的甜蜜时刻,但一旦发现身边养育多年、朝夕相处的孩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时,无疑给无过错方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心理创伤,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以及一系列赔偿问题。
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是每一个社会人的责任。婚姻亦应当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双方应保持相互忠诚、理解与尊重,任何一方与异性交往时都应当注意度的把握。
原标题:《百姓案例 | 两女儿均非亲生?遭遇涉欺诈性抚养,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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