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故事汇丨“黑户”男孩有了合法“身份”
来源:淄博法院 澎湃新闻 2024-05-06
自出生以来,男孩阳阳(化名)一直没有户口,随之而来的影响一直伴随着他:没有医保不方便就医,小升初成为了问题,不能代表学校参加比赛,还时不时遭受到邻居、同学的嘲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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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终于能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了,也不用担心不能上初中了。谢谢法官,给了我一个‘身份’!”近日,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经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法院通过开展案外跨部门协作,让12岁的阳阳终于拥有了属于自己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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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户口作为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是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其主要内容包括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居住地址等身份信息。公民没有户口就意味着其与姓名权有关的相关人格权利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本案关于阳阳的户口登记,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其一,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户口登记义务。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公民依法进行户口登记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其二,谁是未成年人户口登记的义务人?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本案中,阳阳出生后应当由其亲属、抚养人即其母亲徐君向阳阳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但其母亲徐君并未依法履行为阳阳申报出生登记的义务,后其生父何明也有为阳阳申报出生登记的义务。被告徐君、何明相互推诿拒不履行为阳阳申报出生登记的义务,损害了阳阳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国家户口登记制度。
其三,阳阳作为无户口人员,其登记户口是否存在法律和程序障碍?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阳阳虽然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但根据该意见,即使阳阳在其出生医院无法找到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证明,也可以凭借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然后由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监护人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民事判决书),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因此,为阳阳办理户口登记不存在任何法律和程序上的障碍。阳阳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履行办理户口登记的义务,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原标题:《法治故事汇丨“黑户”男孩有了合法“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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