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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另一方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4-12-11 11:39:37 点击:49

来源: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澎湃新闻    2024-12-10

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本应互相忠实,

然而,有人禁不住诱惑,作出违反忠实的事情,

夫妻一方多次出轨并生育小孩,致使美满家庭破碎,

出轨者可以全身而退吗?

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吗?

日前,乌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简要案情

小丽(女)与小华(男)自由恋爱认识,2015年登记结婚,2016年小华发现小丽婚内出轨,与其协议离婚,2017年小华与小丽复婚,2019年生育一女。2024年,小华发现小丽再次婚内出轨后,就对女儿是否为其亲生产生怀疑,取得其女儿的头发做了DNA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小华并非女儿生父。至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小华将小丽诉至乌达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分割家庭财产,并要求小丽承担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诉讼中,小丽否认婚内出轨,否认小华所做DNA亲子鉴定的真实性、合法性,法官遂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鉴定结论证实2019年小丽所生女孩的生物学父亲不是小华。据此可认定,被告小丽在与原告小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生育一女,其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确实存在重大过错,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认定小丽应当给予小华损害赔偿。根据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小华主张小丽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也应予支持。

经法官详尽的释法说理,并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女儿由小丽抚养,小华不支付抚养费,按照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大部分家庭财产给了小华,并在综合考量小丽的态度、过错程度以及经济能力等因素后,小丽支付小华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15万元。

法官说法

对婚姻不忠实,不仅会破坏夫妻感情拆散家庭,更会伤害无辜的子女,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行为。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法院以司法裁判表明了对不忠于婚姻的行为的反对态度,使过错方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法维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也起到警示和预防的作用,以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弘扬风清气正、和谐友爱的家风建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是夫妻任何一方都应负有的忠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文字:王斌 周思佳   初审:周思佳    复审:石艳    终审:田利民

原标题:《【以案释法】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另一方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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