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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律日历 | 第2期:公安局能否直接宣告公民死亡

发布时间:2025-01-13 17:18:07 点击:41

来源:虹口区司法局   澎湃新闻    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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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连带责任:民事责任的一种,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精选案例(三)

【医院需重新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李丽与丈夫协议离婚,五个月后她在医院产下一名男婴。李丽的住院登记、疾病证明书均未记载其配偶或新生儿父亲的信息。之后,李丽为新生男婴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将新生儿的“父亲”登记为好友张三,并填写了张三的身份信息,医院据此签发了《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新生儿的“父亲”为张三。因张三与新生儿没有任何血缘关系,无法为新生儿办理户口登记,李丽遂以《出生医学证明》中“父亲及新生儿姓名信息登记有误”为由,请求医院重新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医院认为,院方根据李丽自己提供的登记表信息来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符合相关法律规范,李丽若申请重新开具应当提供亲子鉴定报告。李丽遂将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原《出生医学证明 》,重新开具。

法律解释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出生证明是“人生第一证”,对每个孩子来说都至关重要,涉及出生时间、亲子关系和户籍登记等重要的权利和义务,更是适龄儿童的入学凭证之一。

法院审理认为,李丽在被告医院住院分娩,医院的合同义务除了提供医疗服务外,还包括为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医院除了提供医疗服务外,还应参照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义务。

本案中,李丽的病历资料均未记载其配偶或新生儿父亲的信息,医院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记录中登记的父亲信息与李丽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父亲信息相符。因此,医院并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履职疏忽,应及时收回原件,重新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精选案例(四)

【公安局能否直接宣告公民死亡】

刘华向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丈夫邓安驾车前往地震灾区途中失踪,请求法院宣告其死亡。法院受理该案后,在市一级报纸上公告寻找邓安,公告期三个月届满,邓安仍下落不明,公安局出具了邓安已无生还可能的证明。公安局能直接宣告邓安死亡吗?

法律解释

宣告死亡主要是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本案中,邓安失踪案经法院受理后,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无生还可能,应当由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其死亡。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原标题:《《民法典》法律日历 | 第2期:公安局能否直接宣告公民死亡(互动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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