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纠纷牵出血缘秘密
2025-04-11
在福建正德信司法鉴定所的案例档案里,记载着一起令人唏嘘的抚养权纠纷。当事人陈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对儿女,离婚时双方约定财产均分,女儿由父亲抚养,儿子归母亲,父亲每月可探视儿子四次。看似普通的离异家庭抚养协议,却因一次离奇的抚养权变更申请掀起波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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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秋,陈女士向法院提出诉求,请求将儿子的抚养权变更至其同居男友林先生,并申请将孩子户口迁入林某名下。这一请求令承办法官困惑。根据《民法典》第 1084 条第 3 款,抚养权变更需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而陈女士与前夫的抚养条件并无显著差异,为何突然申请将亲生儿子交由同居对象抚养?
随着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介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 DNA 亲子鉴定报告显示,林先生为男孩的生物学父亲。原来,陈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林某相恋并怀孕,却隐瞒了孩子的真实血缘关系,直至离婚后为办理户口迁移,才不得不揭开这段尘封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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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凸显了《民法典》第 1073 条关于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的实践意义 ——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基于自然血亲关系或法律拟制关系,而陈女士的前夫因被隐瞒真相,事实上未与男孩形成法定亲子关系。司法鉴定不仅为法院厘清抚养权归属提供了关键证据,更推动孩子的成长环境回归真实的家庭结构。
值得注意的是,若本案中前夫在离婚时或离婚后知晓孩子非亲生,法律将赋予其明确的救济途径:根据《民法典》第 1073 条,其可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旦鉴定证实无血缘关系,前夫不仅无需承担抚养义务,还可就离婚后已支付的抚养费以 “不当得利” 为由(《民法典》第 122 条)要求返还。此外,若前夫能证明陈女士在婚姻中存在隐瞒非婚生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等过错,还可依据《民法典》第 1091 条第(五)项 “有其他重大过错”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并可结合《民法典》第 1092 条关于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规定,请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这一系列法律后果,既维护了无过错方的权益,也促使婚姻关系当事人恪守诚信原则,从源头避免法律风险。
案件尘埃落定后,不仅引发了对婚姻诚信的伦理反思,更凸显了司法鉴定(尤其是亲子鉴定)在司法程序中作为核心证据的关键作用。当抚养权变更与户口迁移、财产分配等现实问题交织时,科学鉴定成为拨云见日的关键。这起案例也警示世人,在家庭关系中,血缘真相虽可能带来冲击,但唯有直面事实,才能为孩子营造真正健康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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