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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法“典”课堂】第一期(五):生父不养儿 被儿告法庭

发布时间:2023-11-03 14:26:22 点击:52

来源:金台区人民法院   澎湃新闻   2023-09-19

普法小课堂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十年前的2013年,一对男女相识同居生活,2015年生下儿子赵某甲。不久,这对男女过不到一起解除了同居关系,赵某甲由母亲抚养,随母亲姓赵。2022年初,母亲赵某找到赵某甲生父王某某,双方就赵某甲抚养事宜达成协议。约定赵某甲仍然随母亲生活,王某某支付孩子自出生至2022年底15万元抚养费,并从2023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协议签订后,王某某支付赵某甲5万元,其余不付。赵某甲把生父王某某诉至金台法院追讨抚养费。

裁判结果

案件经审理,确认赵某甲是王某某亲生子;王某某应当按照协议支付剩余抚养费10万元,并从2023年1月起每月支付2000元直至赵某甲十八周岁为止。

法官以案说法

经亲子鉴定确认了赵某甲与王某某的亲子关系。按照法律规定王某某作为赵某甲生父,没有直接抚养赵某甲,则应当承担赵某甲的抚养费。赵某甲母亲与王某某就赵某甲抚养事宜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愿,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符合本地生活水平,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某应当按照协议履行。

杨晓丽法官(群众路人民法庭副庭长)   现任(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编者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也存在血缘关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应由子女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原标题:《【金法“典”课堂】第一期(五):生父不养儿 被儿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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