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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案说 | 离婚后父亲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可以拒绝赡养吗?

发布时间:2023-11-03 14:28:14 点击:56

来源:公正烟台    澎湃新闻    2023-06-29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你陪我长大,我陪你变老”这句话语曾打动了无数人的内心。但这是否意味着只有父母抚养了子女,子女才应当赡养父母呢?子女在什么情况下应尽赡养义务呢?

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韩某与柳某于1969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韩某某(后改名赵某)。三年后,韩某与柳某离婚,赵某由柳某抚养,韩某每月给付赵某抚养费。如今韩某称自己年老多病,需赵某赡养照顾,多次向赵某索要赡养费未果,遂向栖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赵某支付其赡养费。但赵某拒不承认双方之间的父子关系,称韩某从未给付过其抚养费,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

2022年,韩某提出亲子关系司法鉴定申请,栖霞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中心通知家住济南的赵某前往济南中心进行采样。因赵某拒绝,致使鉴定未进行。

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1.如果韩某离婚后从未尽过抚养义务,赵某是否可以拒绝赡养;2.赵某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是否可以认定其与韩某的亲子关系。

法院审理

栖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提供医药费等权利。在韩某年老多病、无劳动能力时,赵某应尽赡养义务。关于赵某以韩某没有对其抚养为由,抗辩其不应履行赡养义务,赵某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韩某未对其进行抚养,鉴于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道德伦理性质,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作为对价,故法院对赵某的这一抗辩理由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赵某否认其与韩某的亲子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韩某申请亲子鉴定,赵某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据此,可以确认韩某的主张成立,双方具有亲子关系。

最终,栖霞法院参照历年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赵某给付韩某2017年至2021年的赡养费共计六万余元,自2022年1月1日起赵某每月给付韩某赡养费一千余元,并按比例承担韩某的医疗费。

法官后话

赡养父母既是法定义务,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法律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但是,父母和子女之间有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不代表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等价交换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本质上是因为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它不同于合同,不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所以,子女不能把父母是否履行了抚养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同时,赡养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帮扶,更应当是情感上的陪伴和关怀,常回家看看,不应只是一句空话,更应落实到行动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承办法官:宋旭东

书记员:杨 丽

案例编写人:王一然

原标题:《法官有案说 | 离婚后父亲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可以拒绝赡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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